比起立法,我們更應追問的是,人們為何特別擔心未婚同居的風險問題?我們所擔心的,到底是未婚同居可能在感情方面造成的傷害,還是在經濟方面造成的損失?

特約作者 | 李勤余
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第二次記者會,發言人臧鐵偉在回應有關未婚同居立法時表示,如果法律上對未婚同居制度予以認可,將會對現行婚姻登記制度形成沖擊。從目前情況看,法律上明確規定同居這個問題的時機還不成熟。
官方的發聲,再度引發了公眾對于未婚同居合法化的關注。這并不奇怪,在當下這個日益多元化的社會中,未婚同居已不再是個例。那么,我們應該如何看待未婚同居?進而言之,未婚同居合不合法,到底有多重要?
法律不認可未婚同居合法,不等于棒打鴛鴦
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的回應,在網絡上引發了熱烈的討論。有一種聲音認為,法律不認可未婚同居合法,是不符合當代社會發展潮流的。原因很簡單,如今,不少青年男女選擇在婚前同居,就是要先嘗一嘗“柴米油鹽”式生活的滋味。畢竟,戀愛的甜蜜不能代替現實生活的粗糲。
就此而言,婚前同居不乏積極意義。在這種情況下,未婚同居不能合法化,難免會讓一部分網友感到焦慮。但是,這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種對法律的誤讀。
事實上,未認可合法化不等于非法。應該承認,在一段歷史時期內,未婚同居曾經被污名化,被扣上過某些不光彩的帽子。1989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提到,“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但是,應該認識到,所謂未婚同居“非法”,一來和當時較為保守的社會風氣有關,二來也和當年實行的人口管控政策不無關系。而隨著時代和社會的發展,這種說法自然也顯得不合時宜。

2001年前后,在最高法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以及《婚姻登記條例》中,已經去除了“非法同居”中的“非法”二字,改為更為中性化的“同居關系”。顯然,這是一種與時俱進,也是順應時代的及時調整。
而采用中性化的表述,也意味著法無禁止即可為。人們有權利自由地選擇是否進行未婚同居,權力機關不會對此多加干涉,也不會評價這種行為的性質。事實上,這有利于更多青年男女在婚姻和愛情關系方面的積極探索。
總而言之,雖然未婚同居合法化在制度層面上還不成熟,但網友們也無需過度憂慮。法律不會“棒打鴛鴦”,公眾的誤解,也應該到此為止。
想要讓未婚同居合法化,真的有點難
也有人會問,既然不再認定未婚同居“非法”,何不再進一步,為此類行為劃一個法律界限呢?
公眾之所以有此疑問,還是因為繞不開的現實問題。在有些人眼中,未婚同居是一種相當脆弱的感情關系。一旦覺得不合適或者發現更好的對象,就會有人毫不猶豫地選擇出走。這樣一來,無論是從物質財產還是維系情感方面來說,安全感的相對缺乏都是客觀存在的。
也因此,公眾呼吁對未婚同居立法,就是希望設定一條安全線,不讓一段感情關系中的“老實人”吃虧。這樣的心理,不難理解。
只是,真要對未婚同居立法,并不像想象中那樣容易。首先,怎樣認定“同居”的性質,怎樣認定“未婚同居”的雙方處于一段穩定的感情關系?和一紙婚約不同,未婚同居的自由度也帶來了相當程度上的模糊性。
打個比方來說,同居多久、怎樣同居才能算作未婚同居,應該被收錄到被法律保護的范疇之內?對此類問題,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觀點。用法律來做統一的規定,恐怕不現實,也無法真正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不同地域、不同階層的人對未婚同居也會有不一樣的理解。比方說,在大城市內,未婚同居只是被視作具有一定開放性的感情關系。但在部分地區,尤其是相對偏遠的農村內,情形就是大不相同的。
在我國民間,儀式婚仍然擁有不小的群眾基礎。在某些地區,男女雙方及父母會選擇“良道吉日”舉辦盛大的結婚儀式,邀請親朋好友參加。在當地人看來,只要能得到當地居民的認可,就是“合法”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
這也意味著,如果為未婚同居立法,只會讓這些生活在偏遠農村的“夫妻”遭遇更多尷尬,也無法得到他們的理解。在全社會尚未形成觀念共識的情況下,未婚同居合法化顯然還無從談起。
最后,婚姻登記本就牽涉相當多的其它法律議題,比如,財產權的分割、撫養權的界定等等。如果要把未婚同居制度也納入法律框架,那么上述相關法律規章制度都必須進行大量調整。司法成本被迫大幅提高不說,還有可能造成相當程度的認知混亂。

其實,放眼世界,美國“非婚伴侶關系法令”、德國“生活伙伴法”、法國“同居契約制”等法律法規也只是有條件地承認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何況,國情的不同、文化觀念的差異,都使上述法規只具有參考價值,而無法被照搬。所以,正如臧鐵偉所言,我國為未婚同居立法的時機,確實還不成熟。
回歸婚姻本質,才能理解未婚同居的真義
或許,比起立法,我們更應追問的是,人們為何特別擔心未婚同居的風險問題?我們所擔心的,到底是未婚同居可能在感情方面造成的傷害,還是在經濟方面造成的損失?
情感雞湯或許會說,都是你情我愿的事,何必計較得失?理性分析又會說,親兄弟也要明算賬,愛人之間厘清邊界,也沒什么不好。其實,情感和物質,在一段婚姻或類似婚姻的關系中,本就是互相糾纏、密不可分的。硬要做非此即彼的選擇,不太現實,也無必要。
而且人們也應該意識到,法律能夠維護的,終究只是權益,而不是婚姻或感情本身?v然是合法婚姻,縱然已經得到法律法規的多重限定,也無法保證夫妻雙方的感情不會變質、不會疏遠。法律不可能規定,個體在一段關系中到底應該談錢,還是談情,但個體在婚姻中做出的選擇,顯然體現了其對婚姻制度的理解。
近年來,“中國式相親”早已成為輿論場中經久不衰的熱點。說來說去,公眾爭論的焦點同樣是情感和物質的沖突。追求務實的門當戶對,還是傳說中的真命天子/天女?這個問題,從來就不會有標準答案。用法律來界定,更是天方夜譚。
婚姻的本質,是雙方情感的交流相契以及在生活上的相互扶持;橐龅男问,是雙方物質條件和經濟財富的融合或分配;貧w本質還是追求形式?兩者能不能完全分割?每一對夫妻、情侶都在用自己的行動來說明。更看重本質的人,也許并不是那么在意需要法律來保障這段關系;而更重視形式的人,即使缺乏相關法律保障,也可以自行訂立物質、財產方面的契約。

說到底,怎樣看待未婚同居,取決于每個人心中的感情觀、婚姻觀。法律,無法代替我們的內心來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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