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道,浙江省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民警池文跟蹤偷拍其上司副局長周某某,獲取了周通奸的證據,并向黃巖區紀委舉報。之后,池文卻被關禁閉7日,行政拘留6日。黃巖公安分局認為,池文通過秘密安裝跟蹤器的方式窺探他人行蹤的行為構成侵犯隱私。池文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輿論開始關注此案。
過往案例顯示,以偷拍方式舉報官員的法律風險在持續提升
2013年8月上海發生“法官嫖娼案”,陳雪明、趙明華等5名法官被網絡舉報后落馬,受到黨紀政紀嚴肅處理,這是上海某公司負責人倪某偷拍和騙取視頻后發到網上所引發的,但事后倪某并沒有被追究法律責任。
2013年中秋節,汪冬根和兒子汪金亮爬上江西省萬載縣縣長陳虹老家對面的房子,拍下了多人去縣長家送禮的視頻和照片。拍完視頻18天之后,汪冬根和汪金亮被萬載縣警方帶走。檢察院沒有起訴汪氏父子偷拍縣長并網上發帖舉報這一行為,而是起訴了他們的另一偷拍事件。

汪冬根當年拍下的送禮視頻。來源:南方都市報
一審法院最終認定汪冬根偷拍萬載縣衛生局原局長打麻將、要挾報銷醫保、夸大傷情騙保險公司賠償和發生交通事故后叫人打人等行為,構成了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汪冬根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5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尋釁滋事罪證據不足,不予認定。“三罪”少了一罪,刑期減少半年。縣長、衛生局長事后均未受偷拍事件影響。
偷拍縣長沒有被起訴的理由,有人認為是因為汪并沒有對縣長提出明確訴求,也就是說,汪的行為是監督,結果雖然未被紀檢部門認定,但他們的目的是正當的。但其實目的正當也不是擋箭牌。
2014年,浙江永嘉縣工商局黨委委員、總工程師王某某因在網絡被人曝光開房200多次,后被紀委談話。在被曝光不久后,王某某在福建臥軌自殺。發帖人黃某某被警方以涉嫌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刑拘。而幫他從警方內部獲取信息的生意伙伴繆某某,以及民警繆乙(繆某某堂弟)也被刑拘。事后黃某某、繆某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罪名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繆乙被另案處理。
兩人獲刑的原因,除了獲取個人信息手段的非法外,還包括事情后果的嚴重——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不過二人均辯解稱紀檢部門的調查壓力才是被害人自殺的主要原因。
刑法第9次修訂后,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提出了明確的更高要求。因此,公民監督中的調查取證,明顯有了風險。
2015年11月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反映了加強公民信息保護的立法趨勢:犯罪主體身份不限,信息獲取方式不限,最高刑提至7年。趨勢就是加大隱私信息保護和打擊非法行為的力度。

竊聽器
2015年4月,湖南益陽法院系統多人接連陷入被網絡舉報風波,隨后,多名法官被處理。2016年6月,地產商人吳正戈及其妻賀軍等人先后被捕。吳正戈后來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之一,即雇人跟蹤偷拍多名法官。檢方指控2人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騙取貸款罪。一同被起訴的還有長沙某信息咨詢公司職員,實際從事私家偵探工作的張李理、周亮等人。目前本案還沒有結果。
池文案中人們首先關心的問題,其實是為什么舉報人有事,而被舉報且問題屬實的人卻沒事。最新消息是,之前只是被調離的副局長周某某,已經被停職并立案調查。這是一個好的消息。
池文案從情節和后果上都沒有達到刑法所規定的“嚴重”程度,所以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規定進行的處罰。
這個處罰是否成立,其實很難一句話說清楚。
本案想一句話得出結論,很難
有人認為對池文的處罰是不當的,理由主要有這樣幾個:
1,隱私權的保護,受到公民監督權、知情權的制約,涉及公共監督的情形,隱私權的保護范圍應當進行限縮。簡而言之,官員隱私權的保護應受限制,至少不能像保護一般公民那樣保護官員的隱私。
2,從報道披露的情況來看,在短短三個月時間,池某即在地下車庫拍到周某某偷情視頻6次,其中有3次為上班時間。所以事件和公共利益有關,并非完全的個人私事。
3,池文舉報的形式是投書紀檢部門,并未在社會范圍內公開,不存在造成副局長個人隱私權、名譽權受損問題。
4,池文的目的,是監督,是正當的。監督拍攝內容是不正當性關系內容,也是正當的。
5,池文的代理律師指出,處罰還存在程序違法問題,公安機關處罰池文期間,副局長并未停止履職,且辦案人員均為城東派出所民警,屬于周某某的下屬。
支持處罰池文的理由也有:
1,安裝GPS跟蹤私人車輛,在私人住宅安裝偷拍設備,都是用非法手段在侵犯他人隱私。獲取的副局長的生活軌跡等內容本身就是非法的。

網絡上某款GPS監控設備
2,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調取社會視頻監控的方式,獲取“證據”,手段非法。
3,官員也應該分類,只負責具體執行各種政務工作的事務官的隱私保護水平應當和普通人近似。并且官員的私人住宅同樣不能被非法侵入,私生活不受非法監聽監視。
4,池文的技術跟蹤和偷拍手段,與檢舉的副局長不正當性關系問題之間,不成比例。也就是說,監督事項的重要性不夠高,而手段卻突破了界限。
5,“警察擅自動用自己掌握的專業能力監視別人應當被處罰,否則這次監視的是領導,下次是情敵,或是生活中的其他對頭……”
用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的話說,“不管結果怎樣,偷拍偷錄行為也應該受到法律制裁,不能因為舉報有功,就不追究了,這是不可以的。”
監督舉報的悖論
根據新聞,池文取證的初衷是報復副局長,安裝GPS跟蹤裝置獲取私人軌跡信息,也都是客觀上的違法行為。可以說社會危害性是存在的。
但是這些行為是否應當被法律豁免呢?
以偷拍的方式對官員進行監督,很難做到有力證據是干凈的,很難避免取證過程泥沙俱下的情況。
要獲得有力的檢舉材料,必須進行大量跟蹤,把對方的所有信息搜集、篩選。手段和獲取信息的當中,肯定會有不合法的,檢舉人當然就可能涉嫌違法犯罪。
而這些檢舉人又往往都有共同的抱怨,就是此前他們的舉報總是石沉大海。這里有個悖論,沒有有力的材料,那么紀檢部門多半不會立案,而有力的材料的取得,卻往往需要跨過界限。而如果被監督人擁有重權的話,很容易察覺,一旦察覺,會立即報復。
這背后原因,是官員隱私權限制仍然只是理論上的說法,現實中缺少法律依據。而隱私權的保護,這些年隨著技術進步,越來越被人們在意和敏感。這就是偷拍官員舉報的形式在法律上變得危險的原因。
監督官員的界限在哪里,這需要立法工作和司法實務中,人們富有勇氣和責任心的探索。